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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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免于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2-26 09:0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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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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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备注

1

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报告表建设项

目未批先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

超标排放污染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4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5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6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7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8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

公开不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

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被发现违法行为后按要求公开的。


9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

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0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

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填报的。


11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包含未如实记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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