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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二十批)驻马店市泌阳县驻马店市泌阳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80044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泌阳县下碑寺乡郭庄郭林组村民王志中、王五中等未经任何许可擅自砍伐38.8亩公益林,大肆违规毁林造坝的违法事项反映如下:1、在2017年11月份王春伟与王成义名义上商定,用王春伟家耕地换取王成义石道沟的杨林地约(1.7亩),用来挖建塘坝用来私用,但是事实上,这一挖建塘坝的行为,最终确足足非法占用了国家和村民的土地共计50亩,而不是原来的1.7亩。2、整个挖建塘坝的过程中,王志中并未并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王志中以私用为目的来修建的两个小型水库(①洋槐沟塘坝、②石道沟塘坝)共计非法占用了国家公益林面积约40亩,共裸露荒坡面积约50余亩,砍伐的松树、麻栎等共计8千余棵。这一行为对我们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3、毁灭证据,王志中组织挖掘机,运输车辆将村民的松树、麻栎连根带树干全部偷偷卖掉,构成了二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4月10日,投诉人向村委和乡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两级领导也及时到达了现场进行了拍照及调查取证。与此同时,也将此事报告了泌阳县林业局及县森林公安分局。起初县林业局对此事非常重视,立即指派局里刘队长带人来查看现场,不料王志中也带其堂妹王荣花(其老公李一言在泌阳县公安局上班)等人到现场阻拦闹事,现场对投诉人及其家人进行侮辱和威胁。恳请相关部门及各领导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彻查此案,立即拆除上述两个小型水库,恢复国家公益林地、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王志中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调查核实情况:本案件已经反映三次,前两次分别为:第十批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00072号、第十八批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60077号,其反映的内容与前两次基本一致。 泌阳县下碑寺乡郭庄村委郭林组农民王五中、王春伟在外创业小有成就之后回归家乡,规划在该村组石道沟、洋槐沟修建水坝(即反映的挖养鱼池),解决村民饮水和浇地困难。王志中(乡政府退休干部)为村民王五中、王春伟堂兄。修建水坝项目于2018年1月经泌阳县发改委备案,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现在两个水坝已基本建成。2018年4月10日此件已被举报。 1.关于反映“村民王志中(乡政府退休干部)、王春伟、王五中挖养鱼池破坏国家级公益林38.8亩,破坏裸露荒坡50亩”问题。2018年4月11日,县林业局林地稽查大队前往调查处理,经核实,修建水坝破坏的林地为国家级公益林地,当即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4月19日,经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非法占用石道沟林地面积22.08亩、洋槐沟16.8亩,两起案件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反映的“王春伟、王五中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38.8亩”问题属实,“破坏裸露荒坡50亩”问题不属实。 2.关于反映“泌阳县检察院、泌阳县公安局包庇王志中、王春伟、王五中”问题。2018年4月24日,泌阳县林业局将这两起案件移交县森林公安局处理。4月26日,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受理案件并调查。5月13日,县森林公安局将两名嫌疑人王五中、王春伟刑事拘留。
5月14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提请县检察院审查。5月17日,县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春伟、王五中属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无前科,无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王春伟、王五中主观恶性较小,二人为解决村民饮水和浇地困难无偿修建水坝,其主观并非恶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5月17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王五中、王春伟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泌阳县检察院和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不存在包庇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 3.关于反映“王志中(乡退休干部)参与建水坝破坏公益林地”问题。经县森林公安局调查,王志中虽然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堂兄,没有证据证明王志中参与建水坝破坏公益林地行为。 处理及整改情况: 1.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司法程序,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3日立案侦查,5月13日16时将违法嫌疑人王春伟拘留,2018年5月14日提请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17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18年5月17日,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2018年6月13日,泌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察终结诉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追究王五中、王春伟的刑事责任。 2.责令县林业局监督王五中、王春伟于2018年12月30日前(由于现在不是植树季节,一般植树在冬季和春季)对除水坝及水面以外所损坏和占用的其他林地进行植被恢复。 问责情况:给予下碑寺乡郭庄村委村委委员包组干部王春义诫勉谈话处理。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驻马店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