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
办理结果公示(第十四批)
驻马店市汝南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40001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汝南县高速出口南500米219省道旁,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尘排污严重,每天都有上百辆大型拉沙石,料车进出,扬起大片沙尘,厂里的废料污水和生活废水直接排到河里,造成了饮用水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责令其料仓封闭,但是该公司依仗着有钱有势,有个别领导撑腰,完全置政策于不顾,置环保部门不理。
调查核实情况: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汝南县产业集聚区,高速公路南500米路东,生产规模年产60万立方米商砼生产线项目。该公司建于2012年,2013年3月建成投运,办理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
1.关于反映“每天都有上百辆大型拉沙石,料车进出,扬起大片沙尘”问题。通过核实该公司生产记录台账及进料生产台账,进料车日均为18车,最低为4车,实际上每日料车进出最高为33车。2018年5月6日之前车辆冲洗装置正常使用,之后被重车压坏,商砼车料仓内进行喷淋冲洗,运送砂石车辆在地磅东十米处有专人用水管进行冲洗,场内地面用洒水车洒水抑尘,由于洒水频次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扬尘污染。反映“扬起大片沙尘”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反映“厂里的废料污水和生活废水直接排到河里”问题。废料污水主要为洗罐车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商砼搅拌和厂区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院墙外的沉淀池然后定期清运。经排查厂区周围,只有西边和北边两个隔离排水沟,不涉及河道,未发现废料污水和生活废水直接排到河里。反映问题不属实。
3.关于反映“造成了饮用水严重污染”问题。汝南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别为清源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位于清源自来水公司院内(井群12眼,现为备用井);汝南县天中山地下井群位于宿鸭湖街道办事处(井群18眼),其中清源涉及十里铺村委11眼、五里岗村委5眼、祝湾村委2眼。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距离该公司约5公里,符合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定,对城市饮用水源地无影响。经现场调查,厂区周围有两眼承压式地下供水井,深246米,一眼水井距离该公司70米,另一眼距离该公司380米处,为汝南县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对此,汝南县疾病监控中心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对两眼饮用水井和一家超市末端供水农户的饮用水进行全因子检测,从检测结果看,各项因子全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反映问题不属实。
4.关于反映“料仓没有封闭”问题。该公司的密闭式原料棚,因2018年元月驻马店地区下暴雪被压塌,因此该公司和承建方江苏中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打官司要求赔偿,法院已受理,目前正在找有资质单位在原址上进行评估损失金额,料仓没有封闭,但原料已覆盖。反映问题属实。
5.关于反映“个别领导撑腰,置政策于不顾、置环保部门不理”问题。经中共汝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及对该公司董事长杨家平谈话,该公司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产后没有求助相关领导为其说情,而且汝南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在执法中没有遇到来自相关领导说情干扰。反映问题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1.汝南县产业集聚区于2018年6月15日对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不准生产。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责任人:王勇
2.责令该公司在2018年7月5日前,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喷淋冲洗,保证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环保局;责任人:谢西京
3.责令该公司在2018年7月25日前,原料棚建设完毕,保证原料进棚,封闭作业。责任单位:环保局;责任人:谢西京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万元。
5.汝南县将举一反三,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商砼站进行排查,规范管理,监管到位。
问责情况:给予汝南县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谢西京党内警告处分。对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勇进行诫勉谈话。对汝南县环保局主任科员罗长喜进行约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驻马店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