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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的通告(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时间:2024-07-05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于2024年8月5日之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期自2024年7月5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联系电话:0396-2815369 电子邮箱:zmdjdc@126.com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与骏马路交叉口东北广泰大厦14楼1416室 邮政编码:463000
2024年7月5日 附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驻政〔XXX〕X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重新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要求和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1、市区东至蔡州大道、至开源大道、至中原大道,北至顺河路,西至京广高铁、至泰山路、至嫘祖大道、至交通路、至京广高铁,南至汝河大道的合围区域。 2、市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用区内,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冒黑烟、未悬挂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禁用区内应急抢险作业、自然村庄、田间农业生产使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业主或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同时废止。
2024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