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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4-03-01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结合驻马店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于33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公示期自202431日起至2024330日止。

 

联系电话:0396-2811539

电子邮箱:zmddqb@163.com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与骏马路交叉口东北广泰大厦141419

邮政编码:463000

 

202431日        


附件

 

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持续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强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有效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促进美丽驻马店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PM2.5浓度低于3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 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鼓励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持续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落后产能“动态清零”。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针对全市食品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现代化工、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服装制鞋、户外休闲、新能源电动车等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摸底排查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5年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产业集群完成升级改造及周边区域环境整治。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绿色制造,以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促进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到2025年创建10家以上绿色工厂(园区)、2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围绕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4.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推进西平、正阳、平舆、上蔡、汝南、新蔡县等地平原风电建设。积极推进新蔡县整县屋顶光伏发电开发试点。优化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布局,推进西平、泌阳、汝南二期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采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先进技术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推动生物质发电向热电联产转型。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地热供暖示范项目和泌阳县商务中心区地热供暖项目等,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6%以上,力争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新增地热供暖面积20万平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5.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重点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全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确保完成“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持续推进集中供暖建设,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到2025年,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6.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推进驻马店市鑫金鑫节能保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山县中天厚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岩矿棉企业冲天炉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到2025年,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全部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巩固“双替代”治理成效,全力保障电力、燃气可靠供应,防止“双替代”后散煤复烧。积极申报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对已完成居民清洁取暖并稳定运行的区域及时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禁燃区内散煤监管,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做好非禁燃区内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供应,保障居民生活取暖洁净型煤供应。持续开展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型煤质量抽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型煤的生产企业依法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9.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积极推进洪河新蔡至红河口航运工程和汝河新蔡至驿城区航运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驻马店至宁波港、驻马店至青岛港等铁海联运货物量。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强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含发送和到达)较2021年增350万吨,集装箱公铁、铁水联运量年均力争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火电、化工、煤炭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进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等采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或商业化运营。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检测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处理外,及时倒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强化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常态化网上巡查,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全覆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管理,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铁路场站及煤炭、化工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每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不低于上牌数量的20%,对尾气排放超标机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车务段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证照不齐加油站点、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依法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全面禁止销售不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公安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13.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两个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市政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作为专项费用用于扬尘治理。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每月对中心城区道路及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开展2次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逐步扩大道路积尘负荷走航范围,加强监测结果应用,强化奖惩。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14. 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展建设或升级改造。存量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有关要求,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除尘措施,厂区道路及时清扫保洁,车辆出厂前确保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实施全过程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以上。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强化市、县、乡、村、组五级责任体系和蓝天卫士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落实,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50万元/火点,露天焚烧其他可燃物扣减地方财力10万元/火点政策,落实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夯实禁烧主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6. 持续加强烟花爆竹污染管控。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管理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17.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强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检测与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转型,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开停车、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应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相关数据接入DCS系统。规范开展LDAR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高新区化工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水泥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4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巩固超低排放改造成效,确保满足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标准要求。2025年9月底前,水泥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玻璃、有色、铸造、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取消烟气和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增加安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20. 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及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 强化工业企业常态化帮扶。持续落实工业企业常态化监管六项机制,动态更新常态化帮扶企业清单,落实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用电监管、门禁系统等平台,常态化开展数据分析,建立企业污染问题发现-核查-整改-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和帮扶指导,落实污染天气各项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配合)

22. 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饲喂、圈舍、粪污处理等全链条氨排放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电力、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有效减少氨逃逸,实现氮氧化物和氨的协同控制(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每月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不少于20%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情况进行抽测。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24. 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2024年,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进入前105名,2025年力争进入前100名。按照《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持续推进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创建。进一步巩固达标县创建成果,泌阳县、平舆县持续稳定达标,到2025年,西平县、汝南县、新蔡县、确山县力争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驿城区、开发区综合指数持续保持全省先进位次,其他县区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区排名提升5至10个位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5. 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加强会商研判,严格按照省统一安排开展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依规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强化应急管理,科学精准施策,最大程度削峰降值(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 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铸造、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27. 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主干道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积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和碳监测评估。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控体系,开展重点监测项目常用标准物质计量比对,做好双随机联合检查、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 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结合空气质量改善需要,合理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

29. 严格执法监督帮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监控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健全体制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30. 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32.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治理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任务清单台账,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任务清单台账,履行好部门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方案要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3.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开展一批专项行动,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运输清洁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行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34. 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按规定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35. 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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