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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鸭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时间:2023-11-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符合销号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点位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一、问题情况 问题点位编码:411727_0325_202103(经纬度:114.234953、33.090807、占地面积0.69亩),类型为农业开发设施,位于汝南宿鸭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属汝南县金铺镇前张社区米庄村土地,位于张楼镇邢桥村乔占全、张楼镇张楼村三队姚闯(又名姚西闯)承包308亩土地上(2000年乔占全与驻马店市水库管理局签订承包协议;2020年姚闯与金铺镇米庄村签订承包协议)。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推送宿鸭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问题线索时,姚闯和乔占全违规建设用于放置农机的简易铁皮房,由于位于汝南宿鸭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被汝南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拆除。今年,由于阴雨天气较多,时间较长,秋收前姚闯在原址上新建钢架大棚用于存放粮食放置农机,且在大棚前地面260平方米进行硬化用于放置粮食作物。 二、整改方案 汝南县宿鸭湖湿地自然保护中心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整改销号流程中相关规定,编制了《关于开展汝南县宿鸭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的方案》(详见附件1),汝南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汝南县宿鸭湖湿地自然保护中心制定整改方案,对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并报汝南县人民政府批准。汝南县人民政府对该方案出具了《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汝南宿鸭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的审核意见》(详见附件2)。 三、完成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后,向汝南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送达了《关于做好汝南宿鸭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点位整改工作的函》,督促汝南县政府和市水利局依法对违法违规点位进行整改落实,汝南县林业局和宿鸭湖湿地保护中心联合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张楼镇人民政府、金铺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对违规点位进行拆除,截止10月31日钢架大棚已拆除完毕,11月3日前大棚前硬化地面恢复原状。 四、整改效果 截至目前,钢架大棚已拆除完毕,大棚前硬化地面已恢复原状,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符合整改销号条件,建议销号。 联系人:马清漪 王海涛 联系电话:0396-2817956 电子邮箱:zmdzrstk@163.com
附件:1. 2. 2023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