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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时间:2023-09-07 关于征求《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驻马店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于9月7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公示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
联系电话:0396-2811539 电子邮箱:zmddqb@163.com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与骏马路交叉口东北广泰大厦14楼1419室 邮政编码:463000
2023年9月7日
附件
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 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授权驻马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发布市级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市环委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市环委办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文广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及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落实省电力调度应急方案。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5)市公安局负责按照政府发布的机动车限行通告,落实限行措施,依据部门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落实。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指导非煤矿山制定开采、运输、修复等过程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委办提出预警建议,提请市环委办发布预警通知。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露天焚烧、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渣土车管理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等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部门监管职责。 (12)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卫健体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8)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建立空气质量形势会商研判机制,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团队相关技术人员成立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小组,在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对发生在全市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全市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全市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环委办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环委办按照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空气质量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环委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市环委办备案。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预警发布时,各县区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2)各县区应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将其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施工工地等)、移动源清单。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全市范围内各类施工项目。移动源清单应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严格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的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审批,并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 (3)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对清单修订质量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国家、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预警期间指导各类污染源积极落实减排措施,确保预警后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明显降低。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减排力度不低于国家、省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酌情采取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要严格审批程序,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在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区要指导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岩矿棉、煤制氮肥、制药、农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减排要求前提下,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县区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显眼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区县、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 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向企业发放管控措施“明白卡”,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按照工业企业常态化帮扶工作要求,开展监督帮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企业用电情况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对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违反禁令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县区内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民生保障车辆除外。 4.3 市级预警响应 (1)当接到省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各项应急管控措施实施减排,市环委办联合公安、住建、城管等负有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市环委办。 (2)市环委办在预警响应期间视情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县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县区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 4.4 信息公开 4.4.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委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区负责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 信息报告 各县区应当每日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环委办在接到省环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下达的预警解除指令后,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5. 总结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办在5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成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委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市环委办。 6. 应急保障 6.1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专家团队要加强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密切关注空气质量指标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 沟通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3 其它保障 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各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县区组织本区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类等多种媒体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7.1 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委办派出的督导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问责 市环委办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环委办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驻政办〔2018〕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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