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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汝南耿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查封扣押案件

时间:2023-09-27     

一、案青简介

2023年5月22日12时52分,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潘某、刘某、王某、闫某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某某炼油厂,通过收购皮革厂的牛、羊皮边角废料为原料,添加废酸和水进行加温炼制,炼制完成后炼油锅内上层的工业基础油使用抽油泵抽至油罐内,下层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通过炼油锅下方的排水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南侧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废水呈红褐色气味刺鼻,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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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经查,该企业为非法炼油厂,属于“散乱污”企业,日常通过收购皮革厂的牛、羊皮边角废碎料为原料,添加废酸和水进行加温炼制,炼制完成后炼油锅内上层的工业基础油使用抽油泵抽至储油罐内,下层的废油渣及炼油废水,通过炼油锅下方的排水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南侧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废水呈红褐色气味刺鼻,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厂南侧渗坑内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PH值:1.6无量纲、悬浮物:1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460mg/L、化学需氧量:74700mg/L、氨氮:3080mg/L、总氮:4690mg/L、总磷:126mg/L、动植物油:43.2mg/L、总铬:1.62mg/L、六价铬:0.364mg/L,各项检测因子严重超标。

该非法炼油厂通过渗坑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 第五款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五条 第三款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2023年6月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对此案件向汝南县公安局进行移交。2023年6月7日,汝南县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对负责人耿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予以查封扣押。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对该企业造成污染的生产设备:蒸汽锅炉一台,一吨吨桶十六个,抽油泵三个,储油罐二个,炼油锅一个予以就地查封

三、案件启示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汝南分局将以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为契机,结合日常及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主动查找环境问题,重点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等四个方面,严格“四个配套办法”的落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强化业务培训与知识更新,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另外,此案的查获移交,为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事实再次证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树立牢固守法生产经营理念、环境保护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触碰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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