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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信息资源 >>环保业务 >>综合执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环罚决字〔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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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环罚决字〔2023〕20号

时间:2023-07-20     

单位名称: 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74222773W                              

地址:确山县三里河乡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项群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两打”专项行动,2023年5月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青彩华(执法证号:16150015038)、顾磊(执法证号:16150015101)对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隧道窑正常生产,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正常运行,北侧隧道窑配套的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正在维修,袋式除尘器(TA002)正常运行。现场调取该公司01南窑烟囱排放口及02北窑烟囱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显示,2023年3月1日该企业正常生产。根据2023年3月河南省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2023年3月1日CEMS比对监测报告(乾坤—WT2023156)及检测报告(QKJC—WT2023156)显示,该公司01南窑和02北窑烟囱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均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相关技术要求,其中该公司01南窑烟囱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显示绝对误差为-24mg/m3,超过(HJ75—2017)规范要求“绝对误差≤±17mg/m3”;02北窑烟囱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显示相对误差为-80.9%,超过(HJ75—2017)规范要求“相对误差≤±30%”。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01南窑烟囱、02北窑烟囱排放口自动监控基站均未进行气态污染物CEMS全系统校准,01南窑烟囱、02北窑烟囱排放口自动监控基站无气态污染物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现场监测记录表。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有效运行。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状评估报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河南省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CEMS比对监测报告(乾坤—WT2023156)及检测报告(QKJC—WT2023156)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0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期限内未接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上2倍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5%以上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2,3,1,1],处罚金额(X):51885.7,代入公式:51885.7=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2/ 5)2+ (9+1+9+4+9+1+1) / ( 52 x 7) ] x 50%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办〔2022〕72号)第七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基准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再通过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然后根据本规则调整决定处罚金额。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之规定,罚款金额调整为51886元。最终裁量金额:5188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南侧隧道窑正常生产,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正常运行,北侧隧道窑配套的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正在维修,袋式除尘器(TA002)正常运行。现场调取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01南窑烟囱排放口及02北窑烟囱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显示,2023年3月1日该企业正常生产。根据2023年3月河南省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CEMS比对监测报告(乾坤—WT2023156)及检测报告(QKJC—WT2023156),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01南窑烟囱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相关技术要求,02北窑烟囱排放口CEMS的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相关技术要求。确山县鑫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01南窑烟囱、02北窑烟囱排放口自动监控基站没有进行气态污染物CEMS全系统校准,01南窑烟囱、02北窑烟囱排放口自动监控基站无气态污染物CEMS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现场监测记录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大写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

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事财务科(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529号3楼)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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