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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00环罚决字〔2023〕9号

时间:2023-05-24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1700环罚决字〔20239

 

    单位名称:河南立马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776285807

    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华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于2023年 3月 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处理4号喷漆线废气的活性炭箱内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活性炭上积尘严重,已严重堵塞。2.喷涂车间光固化A线两个喷漆工位正在喷漆作业,但水帘处理设施未运行,且现场无法开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从事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0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期限内未接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整改期限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3, 1,1, 1, 1],代入公式:8975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4/ 5)2+ ( 4+1+9+9+1+1+1+1 ) / ( 52 x 8)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89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1.处理4号喷漆线废气的活性炭箱内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活性炭上积尘严重,已严重堵塞。2.喷涂车间光固化A线两个喷漆工位正在喷漆作业,但水帘处理设施未运行,且现场无法开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大写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

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事财务科(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529号3楼)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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