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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0环责改字〔2023〕29号时间:2023-05-06 单位名称: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227790XK 地址: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个人姓名:刘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24********2815 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军刘沟村29号 我局于 2023年 4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0万吨/年合成氨原料路线改造项目正在生产。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4月17日至4月23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周报》,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厂原料路线排放口(三分厂锅炉排放口)氨排放标准8mg/m3,氨日均值超标日期2023年4月19日,氨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8.894583mg/m3,氨超标倍数范围0.11,氨累计超标天数1天,氨累计超标小时数52小时。 以上事实,有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摘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摘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保持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局将在7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