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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00环罚决字〔2023〕6号时间:2023-04-28 单位名称:西平县新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057248269H 地址:西平县新洪路中段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庆功 个人姓名:张志刚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3********0059 住址: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范庵村506号 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4日11时15分至12时3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青彩华(执法证号:16150015038)、王东东(执法证号:16150015902)、现场检查时,加油站正常营业,2023年2月1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省德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露浓度、厂界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河南省德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出具的《西平县新星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编号:20230214HJ02号),报告显示西平县新星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号加油枪、11号加油枪、13号加油枪、14号加油枪、16号加油枪所检气液比结果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0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20日,我局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书,内容如下:2023年2月14日对我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前我站已自行整改。2023年2月13日下午,我站环保服务团队到站例行检修,发现站内气液比、密闭性不达标。得知情况后,我站立即停用不达标设备、关闭压力阀,联系维修人员到站维修,联系设备供应商购买油枪,但维修和油枪发货均需次日即2月14日,当日完成加油枪更换、密闭性维修已无可能。检测当日完成整改。2月14日,到站现场检测,发现站内气液比、密闭性不达标,要求立即整改。当日维修人员到站维修,更换压力阀、加油枪、密闭加固管线。当日维修整改完毕。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我站近年聘请了环保管理服务团队,按要求开展油气回收季度检测,定期开展检修维修,认真填报环境管理台账和检维修记录,严格履行了油气污染防治要求。但油气回收系统受硬件工艺、加油频次、气压、温度等因素影响极大,且无法察觉,不通过专业检测设备无法即时发现油气排放超标,无法做到“即时发现、即时停业、即时维修、持续达标”的联动反应,目前仅能依靠增加检测频次发现油气排放达标情况。综上所述,现场检测前,我站已自行维修整改,并于现场检测当日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所述,我加油站特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案件承办机构复核,拟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西平县新星加油站为生态环境部在线监督帮扶第三轮次推送企业,推送理由为“高值区域”证明西平县新星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已经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在区域经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定为高值区域,所以企业陈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说法不成立。随机调取西平县新星加油站2023年2月14日经营视频,2月14日上午9:55分,检测气液比不达标的14号加油枪正常使用,与西平县新星加油站陈述申辩中“2023年2月13日下午,我站环保服务团队到站例行检修,发现站内气液比、密闭性不达标。得知情况后,我站立即停用不达标设备、关闭压力阀”情况不相符。2023年4月7日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对西平县新星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壹佰陆拾元(¥40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根据河南省德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出具的《西平县新星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编号:20230214HJ02号)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加油站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根据排污许可证该加油站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0环责改字〔2023〕11号要求该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根据该单位2023年3月6日提供的检测报告《西平县新星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L2023YQ030059)达标,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根据询问笔录该加油站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处罚金额(X):40160,代入公式:=20000.0+(200000.0-20000.0)x[(2/5)2+(12+22+1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401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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