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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0环责改字〔2023〕23号时间:2023-04-17 ☑单位名称:遂平县永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694862026B 地址:遂平县玉山镇柴庄村 ☑个人姓名:李永昌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3********3615 住址: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乡周楼村席庄西组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监测平台处在线仪器:流速仪的皮托管完全堵塞。堵塞物为长期形成物,因此在线仪器流速,流量理论值应该显示为0。但是在检查中发现在线仪器流速,流量显示正常,具体如下:检查当天停产,流量为16.9-20万立方米每小时,同时抽查往期数据3月1日、3月2日与2月28日全天流量均为20万左右立方米每小时。因此在在线设备不正常的情况下,在线数据仍正常输出,故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认定“在线仪器设备不正常运行”。 。 以上事实,有相关环评文件(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印发2022年驻马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2023年5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清理堵塞物并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