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0环责改字〔2023〕20号时间:2023-04-06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3〕20号 单位名称: 确山县鼎宸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7X8491M 地址: 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南泉社区刘庄村7号 法定代表人: 许彬彬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办举报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 3月 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矿区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雾炮喷淋抑尘措施,运输道路未硬化,没有建设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对矿区采取抑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