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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确山县某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时间:2022-10-20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7日,根据省厅推送的在线数据超标情况,驻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确山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调取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在线监控数据显示烟尘数据10月6日(烟尘排放标准:每小时不超过10mg/m3)三个小时数据超标:4点18.32mg/m3;5点29.84mg/m3;6点15.62mg/m3。10月7日(烟尘排放标准:每小时不超过10mg/m3)9个小时数据超标:0点14.29mg/m3;1点20.08mg/m3;2点23.81mg/m3;3点18.31mg/m3;4点17.72mg/m3;5点20.18mg/m3;6点17.94mg/m3;7点21.08mg/m3;8点18.85mg/m3。该企业所排放的废气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案件交办给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本案在打造新型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的新形势下,探索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衔接,以省厅推送为线索,以非现场执法为辅助,现场执法为主体,采取“非现场、不接触”的执法方式,高效、高质量完成执法工作,快速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远程监控的特点,落实和强化自动监测施设超标查处机制,确保问题及时有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