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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汝南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免于处罚案件时间:2022-10-13 【案例简介】 2022年9月14日汝南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霍某某、王某某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经营中,发现该加油站92#汽油机加油枪油气回收集气罩破损,不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为汝南县XX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27XXXXXXX684,注册地址:君二路与河清路交叉口东北140米,环保手续齐全。 二、检查情况 2022年9月14日汝南生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霍某某、王某某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常经营中,发现该加油站92#汽油机加油枪油气回收集气罩破损,不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依据及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 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具体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2)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处罚金额(X) :65000, 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6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加油站初次违法,负责人积极申请,及时整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实施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企业生态环境领域内违法行为的目的不是开展行政处罚,而是为了督促相关企业能够更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此案中,该加油站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能够马上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符合环境违法免予处罚的条件。此案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够立即纠正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也达到了教育企业要自觉守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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