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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执法大练兵专栏 >> 【典型案例】泌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覆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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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泌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覆盖案件

时间:2022-10-13     【原创】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1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泌阳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砂土露天堆放,没有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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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建成并投入投产,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材料租赁,商品混凝土销售,水泥预制构件加工,沥青混凝土制造、销售。

二、检查情况: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桥梁生产区东边砂土露天堆放有40平方米没有覆盖、砂土露天堆放,没有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三、发现问题:该公司位于泌阳县赊湾镇工业路中段路东,占地面积20亩,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为年产1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已建成的设施、设备:现在建成有办公楼一栋,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一条,桥梁生产线两条,磨具两个。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桥梁生产区东边砂土露天堆放有40平方米没有覆盖、砂土露天堆放,没有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的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对泌阳县某某限公司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28000.0)元整。目前,罚款现已缴纳到位,砂土已进行覆盖。

【案件启示】

通过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仅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警示企业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了大气污染程度,改善了环境质量,推动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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