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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执法大练兵专栏 >> 【典型案例】泌阳县某装载机拥有人违反尾气超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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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泌阳县某装载机拥有人违反尾气超标案件

时间:2022-10-13     【原创】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2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使用装载机型号(DL505-9S)正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靠近老沟附近进行土地平整,经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进行了3次不透光烟度计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检测员检测该车不透光烟度计的最大读数值为0.81M-1,,该机械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5M-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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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型号(DL505-9S)的装载机,使用人是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8221xxxxxxxxxx。2022年5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装载机正在土地平整。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

二、检查情况:2022年5月26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李某使用型号(DL505-9S)的装载机正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靠近老沟附近进行土地平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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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问题:经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对李某使用的装载机掘机进行了3次不透光烟度计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检测员检测该车不透光烟度计的最大读数值为0.81M-1,.该机械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5M-1,)的要求。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负责人得知,李某使用的装载机是2022年5月23日开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靠近老沟附近进行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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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泌阳分局对李某使用尾气超标装载机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计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伍(¥9125.00)元整。目前,罚款现已缴纳到位,李某已停止使用型号(DL505-9S)的装载机。

【案件启示】

泌阳分局将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执法检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测,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主动做好防范工作,定期维护确保不出现超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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