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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泌阳县某某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案时间:2022-10-13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2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泌阳县某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部分养殖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一、基本情况: 泌阳县某某养殖场,投资人王某,占地面积2亩,总投资200万元。年存栏量300头,年出栏量600头。泌阳县某养殖场2020年7月份开工建设,2020年9月份竣工投产。 二、检查情况:泌阳县某某养殖场位于泌阳县贾楼乡陡岸村委,占地面积2亩,总投资200万元。年存栏量300头,年出栏量600头。已建成的有料库1栋、猪舍2栋等设施。沉淀池1座,干湿分离机设备一套,晾粪场1间。泌阳县某某养殖场提供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是:20204117xxxxxxxxxx,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登记号:92411726MAxxxxxxxxxx,有效期:2021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三、发现问题:2022年8月26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泌阳县某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部分养殖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环境。 【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11250.0)元。目前,已对该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养殖场已对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了清理。 【案件启示】 通过对该养殖场的行政处罚,不仅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警示企业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了养殖污染程度,改善了环境质量,推动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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