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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执法大练兵专栏 >> 【典型案例】利用无人机对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养殖废水排入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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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利用无人机对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养殖废水排入环境案件

时间:2022-10-13     【原创】

【案例简介】

2022919,驻马店市生态环境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泌阳县王店镇曾庄村委高庄高明亭养殖场,执法人员出动无人机对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航拍锁定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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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4月建成投产,现存育肥猪130头,年出栏量500头,营业收入30万元。经营范围:生猪养殖、销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411xxxxxxxxxx,2022年9月20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为2022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登记编号:92411726MA9xxxxxxxxxx。2022919驻马店市生态环境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泌阳县王店镇曾庄村委高庄高某某养殖场,出动无人机对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航拍锁定违法证据

二、检查情况:202291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泌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动无人机检查发现,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该养殖场东边空地上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问题: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位于泌阳县王店镇曾庄村委高庄,项目占地面积730平方米,现存育肥猪130头,年出栏量500头,项目总投资50万元,已建成的设施、设备:猪舍2个,沉淀池2座。现场检查时发现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该养殖场东边空地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对泌阳县高某某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泌阳县高某某改正违法行为,3日内对该养殖场直接排入养殖场东边空地上的养殖废水进行清理。

案件启示

通过对该养殖场宣传及执法力度,不仅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警示企业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了水污染程度,改善了环境质量,推动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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