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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00环责改字〔2022〕10号

时间:2022-08-04     【转载】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700环责改字〔202210

 

胡威威

身份证号:412829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甘楼村木庄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22日10时30分至22日13时5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配合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科和河南聚佰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胡威威(身份证号:412829XXXXXXXXXXXX)实际所有的正在进行土方挖掘作业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雷道-LD511685G-挖掘机(设备所有人:胡威威;机械环保号码:3-GQ108703;现场驾驶员:胡威威)排气烟度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根据河南聚佰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2072205109)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机械柴油发动机排气烟度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中标通知书和委托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等资料;检测人员上岗证和工作证等资料;租赁合同等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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