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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免罚决字〔2022〕3号时间:2022-07-20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免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3011H 住址: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66号 电话:13526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观辉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2022年3月23日对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3月1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该公司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发现一根管道从脱硫塔出口,直接引至湿电除尘设施出口处,废气未经湿电除尘设施除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设备运行正在生产的录像;排污节点产生污染物的照片、录像;处理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陆万元整。2022年5月7日,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2022年6月27日,经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案审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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