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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养殖废水排入环境案件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养殖废水排入环境案件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1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排放至该养殖场的西北处空地上。 一、基本情况: 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赊郭路靠近孟牛张,该养殖场于2017年5月份开始建设,2017年11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2017年11月份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要经营范围:生猪养殖、销售。 二、检查情况:2022年3月1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的西北处空地上有小面积的养殖废水外排现象。 三、发现问题:经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养殖场因养殖排污管道堵塞导致养殖废水未排至三级沉淀池造成的养殖废水排放在了该养殖场西北处的空地上,排放面积有7平方米。 【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泌阳分局对泌阳县泰山庙镇XX养殖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外排至该养殖场西北处空地上”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元。目前,罚款现已缴纳到位,外排至该养殖场西北处空地上已清理完毕。
【案件启示】 通过对违法企业重拳出击、铁拳打击的同时做好环境服务,加大宣传,推动养殖企业精细化管理,确保畜禽粪污得到妥善治理,从长远上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程度,改善环境质量,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向纵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