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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环罚决字〔2022〕4号时间:2022-05-05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本学: 身份证号:412822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杨楼村委杨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刘本学(身份证号码:412822************)于 2021年12月10日开始在驻马店 市泌阳县马谷田镇林果金街西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该负责人在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相关未报批的证明材料;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资产评估报告书(豫坤正资评报字[2022]第006号);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00环罚告字〔2022〕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4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89,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3760,代入公式:3760 = 2089 + ( 10445 - 2089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7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1年12月10日在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林果金街西擅自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元整(¥37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1001502911050002322 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民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处换取罚没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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