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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2〕2号时间:2022-05-05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2〕2号 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3011H 地址: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观辉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发现一根管道从脱硫塔出口,直接引至湿电除尘设施出口处,废气未经湿电除尘设施除尘。 。 以上事实,有 生产设备运行正在生产的录像;排污节点产生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的照片、录像;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