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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征求意见(第2次)

时间:2022-01-24     【转载】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测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合理划分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问题,解决政府和群众关心的主要环境问题的利民举措,更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我市现行的《驻马店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01)》方案中覆盖区域占比较低,已严重滞后于我市城市区域空间发展规划和实际建设布局,也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的需要,亟待调整。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3号)、《声环境功能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我市对《驻马店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01)》原有方案进行了调整。2020年11月14日,区划方案通过了专家审查,经过修改完善,现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31日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经过修改完善,现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公正与民主,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参与环保工作的意识,使方案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现将我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公示,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部门与公众意见。起止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登录网站查询相关规划内容,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对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方案,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公示:驻马店市生态环境(https://sthjj.zhumadian.gov.cn/)

反馈意见受理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联系电话:2811539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邮箱:zmddqb@163.com)

2.信件邮寄【地址: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泰山路529号广泰大厦)(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建议”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       

   

驻马店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征求意见稿)

一、区划范围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西至嫘祖大道,东至京港澳高速,北至仁爱路,南至靖宇大道。

二、区划原则

(1)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3)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充分的说明,不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4)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功能区划定应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见表1。

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类别

适用区域

0类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

4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b

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二)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单位:dB(A)

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

70

55

4b

70

60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见附表1、2和附图1。


附表1

类别

功能

片区(交通干线)名称

总面积约(km2)

约占区划总面积(%)

1

居住、文教为主区域

由嫘祖大道、靖宇大道、白桥路、汝河大道、兴业大道、练江大道、丰华路、中华大道、文明大道、雪松大道、富强路、古吕路、乐山大道、创业大道、富强路、仁爱路合围的区域。该区域包括了少量分布其中的2类功能区(见下栏)

107

48%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1):规划五路、京广铁路、吴房路、迎宾大道合围的区域(13 km2)

42

19%

2-(2):古吕路、文明大道、重阳大道、富强路合围的区域(9 km2)

2-(3):由雪松大道、天中山大道、中华大道、兴业大道合围的区域(7 km2)与洪河大道、京广铁路、淮河大道、兴业大道、开源大道、迎宾大道合围的区域(7 km2)两个区域共同组成。

2-(4):开源大道、嫘祖大道、金雀路、驿城大道合围的区域(4.5 km2)

2-(5):汝河大道、驿城大道、建设大道、天中山大道合围的区域(1.5 km2)

3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区域

3-(1)由吴房路、农业路、顺河路、乐山大道、古槐路、农业路、洪河大道、迎宾大道合围的区域(16km2)

46

20%

3-(2)由开源大道、兴业大道、中华大道、丰华路、练江大道、兴业大道、汝河大道、白桥路、靖宇大道、和顺路、工业二路、迎宾大道合围的区域(30km2)

4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及车站

4a类:

高速公路:京深高速;

快速路:嫘祖大道、迎宾大道、重阳大道、汝河大道;

主干道:天中山大道、文明大道、驿城大道、开源大道、创业大道、靖宇大道;

次干道:五峰山路、白云山大道、白桥路、乐山大道、富强路、前进大道、中原大道、棠溪大道、智慧路、古吕路、洪河大道、泰山路、淮河大道、雪松大道、中华大道、练江大道

公路长度335.3km,面积约26km2

12%

4b类:

铁路:京广铁路、京广高铁

车站:驻马店火车站、驻马店西站

铁路长度37.7km,面积约3km2

1%

合计

224

100%

驻马店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附表2

驻马店城市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类别

道路名称

起点

讫点

红线宽度(m)

长度(km)

适用区域

4a类(快速路)

嫘祖大道

仁爱路

靖宇大道

60

18.8

道路两侧各距红线垂直距离为:相邻1类区域为50米,2类区域为35米,3类区域为20米

迎宾大道

棠溪大道

靖宇大道

60

17.5

重阳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4.7

汝河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3.5

4a类(主干路)

天中山大道

开源大道

靖宇大道

60

9.3

道路两侧各距红线垂直距离为:相邻1类区域为50米,2类区域为35米,3类区域为20米

文明大道

棠溪大道

洪河大道

60

6.7

驿城大道

棠溪大道

靖宇大道

60

17.7

开源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4.6

创业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4.6

靖宇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3.2

4a类(次干路)

五峰山路

洪河大道

汝河大道

40

8.5

道路两侧各距红线垂直距离为:相邻1类区域为50米,2类区域为35米,3类区域为20米

白云山大道

洪河大道

靖宇大道

60

11.1

白桥路

中华大道

靖宇大道

40

4.7

乐山大道

仁爱路

淮河大道

50

10.9

淮河大道

练江大道

40

4.3

富强路

棠溪大道

淮河大道

40

9.2

前进大道

重阳大道

开源大道

40

6.2

中原大道

棠溪大道

靖宇大道

60

17.2

棠溪大道

驿城大道

迎宾大道

40

8.6

智慧路

驿城大道

富强路

40

4.3

古吕路

驿城大道

富强路

50

4.4

洪河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60

14.5

泰山路

五峰山路

文明大道

40

5.5

淮河大道

驿城大道

迎宾大道

60

10.3

雪松大道

嫘祖大道

迎宾大道

50

14.6

中华大道

五峰山路

迎宾大道

40

13.2

练江大道

驿城大道

迎宾大道

40

9.5

4b类(铁路)

京广铁路

/

/

/

19.5

道路两侧各距红线垂直距离为:相邻1类区域为50米,2类区域为35米,3类区域为20米

京广高铁

/

/

/

18.2

4b类(火车站)

驻马店火车站

/

/

/

/

/

驻马店高铁西站

/

/

/

/

附图1

 图片2.png


五、实施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区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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