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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简本)等6个文件的通知时间:2021-02-15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简本)等6个文件的通知 驻政〔202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简本)》等6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简本) 2.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意见 5.驻马店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责办法 6.驻马店市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驻马店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简本)
一、总论 1.1编制背景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2018年7月,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等。根据国家、河南省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底之前河南全省空气质量优良率要达到70%,其中驻马店市环境空气中PM2.5浓度值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 1.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4)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 (5)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6) 《河南省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7) 《驻马店市减排实施方案》 (8) 《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9) 《驻马店环境质量报告书(2015-2017)》 (10) 《驻马店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11) 《驻马店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12) 《驻马店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13) 2015-2017年《驻马店统计年鉴》 (14) 2015-2017年《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5) 《2015-2017小散乱污整理整治规划》 (16) 国家及地方其他标准、规划、文件 1.3规划目标 立足于城市绿色发展,结合驻马店市自然因素(地貌地形、气象条件、资源禀赋等)以及社会因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能源消费与污染源排放、城市管理水平等),诊断分析大气污染主要问题、成因及来源,评估自然因素对大气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国家、河南省相关要求,分析驻马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差距,研究空气质量根本改善的方向和途径,提出满足环境空气PM2.5达标要求的污染防治方案及主要任务。 1.4规划期限与范围 1.4.1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限为2019-2035年底,近期至2020年底、中期至2025年底、远期至2035年底。 1.4.2规划范围 驻马店市辖9县一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驿城区),土地总面积约15083平方公里。 1.5规划总体思路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制度保障,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从燃煤污染治理、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扬尘污染防治、交通领域污染防治、城乡面源污染整治、保障体系等“六个层次”,结合“河南省三年作战计划”以及驻马店市环境空气PM2.5达标条件下各类污染源减排情景设计及环境效果模拟结果,制定完善驻马店市环境空气PM2.5达标规划方案。 二、驻马店市环境空气PM2.5达标规划目标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将驻马店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按时间节点进行分解,2019-2020年为第一阶段,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2021-2025年为第二阶段,PM2.5年均浓度明显降低;2026-2035年为第三阶段,PM2.5浓度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近期2019-2020年(第一阶段),中期2021-2025年(第二阶段),远期2026-2035年(第三阶段)的环境目标及减排战略方向如表1所示。 表1 驻马店市PM2.5浓度达标的分阶段目标
三、环境空气PM2.5限期达标战略 3.1总体战略 以环境空气PM2.5质量达标为核心,通过调整能源结构、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强化污染减排等手段,以燃煤、工业企业、扬尘、交通领域、城乡面源等为重点污染源,推进多污染源综合控制;针对SO2、NOx、VOCs等大气污染物,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逐步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从重点领域企业控制向综合控制的战略转变,提升大气污染精细化防控能力。 3.2分阶段战略 近期(2019年至2020年底):多措并举,以重点行业企业末端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控、扬尘综合整治为重要抓手。通过开展扬尘全域控制;重点控制柴油车与非道路机械;企业搬迁、产能淘汰等方式倒逼经济发展模式、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实有效减少多种污染物排放量,基本实现环境空气治理达标。 中期(2021年至2025年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的重大突破。强化源头的全过程控制。以空间格局及产业布局优化为切入点,通过严格环境准入、企业搬迁、产能淘汰、扬尘全域控制等差异化的管理,从源头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远期(2026至2035年底):不断巩固和深化中期综合治理成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依靠创新管理模式和科技支撑为城市环境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源达标排放,各类源管控精细化提升。 四、分阶段具体管控措施与近期重点工程 4.1不同阶段源类管控措施 4.1.1近期管控措施(2019年至2020年底) 1.储油库搬迁 根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储油库周边环境及VOCs排放量,综合考虑全市治理目标任务及排放行业特征和布局,对其进行搬迁处理。 2.现有工业源达标排放 现有工业污染源保持达标排放旨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此次达标计划将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优先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切实遏制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等工作任务。 3.着力开展扬尘全域控制,扬尘管控有根本性改变 (1)扬尘管控的关键在于落实,手段在于考核,见效在于宣传培训。认真执行《驻马店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及三散治理工作一本通》(以下简称“一本通”)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全部内容。实现扬尘精细化全域管控关键在于落实,手段在于考核,见效在于宣传培训。针对环卫工人、建筑工地工人、易产尘工业企业的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教和防治技术培训。使扬尘管控措施有根本性的改变。 (2)加强扬尘产生-运输-堆卸等环节的全流程管控。优化完善相关监督考核机制,避免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按照“一本通”中的内容监督巡查,建议依据“一本通”中的标准与要求制定考核制度或考核指标体系,在有“本”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本”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将扬尘防治的有关内容落实到实处。除各行政执法主体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外,鼓励公众参与,实行对扬尘污染严重主体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防控扬尘污染。对各个企业实行线路分段管理,相互监督,奖惩结合,形成企业“自扫门前尘”的良好氛围。 (3)建立并严格执行扬尘污染考核量化指标。对于施工扬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参考本指标体系,编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与质量考核细则》等城市管理、建材加工、工业企业堆场、物料运输等驻马店市重点领域的扬尘防治指标体系或考核细则。组织建立指标体系常态化考核机制,并严格执行,每周分领域评估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并反馈至街镇,及时整改,控尘抑尘措施严禁形式主义。 (4)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在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规模以上的交通要道、建材厂区、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厂、采矿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颗粒物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实现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实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的数据审核、故障报备、超标处罚及完工撤点等的全过程管控。运用车载光散射、走航监测车等新技术,监测评定市区“六横五纵”及各县乡镇主要道路扬尘状况并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5)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于指标体系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行“红黄牌”警示告诫,并计入驻马店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示告诫处理或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包括暂停责任单位在驻马店市投标资格或运营资质;工程项目不得参与涉及环境方面的创先评优、表彰先进、荣誉称号等激励性活动评选;责任单位的不良信息被记入驻马店市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重奖先进,重罚落后。此外,编制并印发《驻马店市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手册》;针对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堆场、建材加工等易产尘行业的一线工人和管理层分别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培训;针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教。 (6)加大扬尘污染的全域防治力度,重点在各县及城乡结合部。落实扬尘的全域防控,以建成区为标准,严格要求城乡结合部及各县各乡镇。建成覆盖建成区及各乡镇(街道)的扬尘监测网络,对全域一区九县各类扬尘源进行彻底排查,并组织各参与单位落实治理。实施城乡裸露地面绿化控尘工程,建立裸露地面台账并动态更新。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土路进行硬化处理;推广保护性耕作,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减少冬季撂荒和耕作引起的扬尘,分类施策。 (7)建立健全大城管管理模式。按照建成区管理标准要求实施管理。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大整治,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落实城区周边和农村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做好临时堆放点清洁和抑尘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保洁管理、物料堆放点、物料运输车辆等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垃圾处理运维,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垃圾随意倾倒和焚烧。 (8)加强工业企业内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扬尘污染。全市现存大型工业企业的料堆及新增料堆场全部规范管理,全部实现入仓入棚,禁止露天堆放物料,未完成仓化棚化的,禁止开工生产。建议在料堆库通道处安装封闭性良好且便于开关和车辆出入的卷帘门、推拉门等硬质门,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保证空气合理流动不产生湍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物料输送尽量采用皮带等密闭作业,减少无组织扬尘的排放。 对于建材加工等易产尘行业,生产工段、物料装卸等易产尘环节节点必须配备集尘及除尘装置,并加装视频监控和颗粒物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加以监督;做好厂界内、厂区出入口道路硬化,加强厂界内裸露空地绿化,规范厂界内道路清扫要求,保证清扫力度和效果;厂区出入口应配备清洗装置,出入车辆记录并建立清洗台账,保证进出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做到出入车辆不带尘,辅以视频监控系统监督;物料运输采用密闭车厢或进行覆盖,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 对于砂石矿等采矿行业,落实矿区道路硬化、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置,专车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尘。在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联网。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对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巡查频率,常态化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4.重点控制柴油车与非道路机械 对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穿城大货车,除了合理规划出行线路,合理分流等措施外,无论是机械喷油发动机,还是使用劣质柴油,还是发动机工况差,其带来的最大污染问题都是柴油的燃烧效率低,对进城的柴油车油箱内强制添加催化清洁剂可以提高柴油的燃烧效率,清洁尾气。 对于非道路机械,加强工业企业和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油品质量抽检,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改造,对于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应同时追究供油方责任。例如驻马店各厂区内移动运输车辆多数属于不达标的柴油叉车,应敦促企业整改,用电动等清洁燃料全部取代柴油叉车。加强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的管控,鼓励以市区或乡镇为单位管控农用机械数量,合理分配农用机械工作区域及时间。尽量避免农用机械跨区工作,给管控带来难度。 5.全面禁止使用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 (1)全面整治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因地制宜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如集中式电取暖、蓄热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在冬季供热重点时段实施电价优惠等政策,探索成本相对较低的清洁炉具改造。集中整治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规划建设大型集中供热热源解决工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问题,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2)尽快摸清全市散煤使用现状,加强煤质管控。建立煤炭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清单。“以需定煤”,煤质要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的相关要求。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100%。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切断劣质散煤流通渠道(特别是网络销售渠道等),防止复烧。 (3)引导棚户区“双代”工作的开展,降低电价,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气代煤”、“电代煤”。同时探索“多能互补”、“微电智能系统”等综合用能方式以及PPP模式在农村散煤替代中的应用。实施工业集聚区供热清洁能源改造,规划建设大型集中供热热源解决整个集聚区集中供热问题,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印发宣传册、网络平台、主流媒体等宣传散煤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4)重视推进房屋节能保温改造。在有条件的地区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新建房屋应采用节能设计,通过在墙体增加保温层,降低房屋单位用能,降低能源消耗与取暖花费。 6.加快推进工业治理 (1)完善园区绿色产业链设计,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区人员体制系统。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落实《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标准(指标),做好园区绿色产业链设计。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区人员体制系统,明确各监管人员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环保人员。对除污设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评估方法。落实园区集中供热(汽)、污染集中治理和深度治理等设施的建设,保障平稳运行。 (2)对主要涉气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绩效调研。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分行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污染管控等方面的指导;成立驻马店重点行业协会,负责与国家、河南省及其他省市协会的对接、先进经验交流,以及驻马店市行业内不同企业的互助和监督。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可以实行“奖优罚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绿色调度,积极发挥绿色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互查、优劣等级评比排名,制定动态排名表,作为环保绿色调度的主要依据。 参考生态环境部颁布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指标”、“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郑州市工业企业绿色绩效评价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结合驻马店市的环保目标和减排任务,制定《驻马店市工业企业绿色绩效评价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组织重点行业专家调研评估驻马店工业企业情况,对主要涉气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绩效调研,确定“黑、白、灰”企业名录,作为行业内不同企业污染减排指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编制《产业绿色发展规划》,组织以及聘请行业专家调研国内外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绿色建材、光电产品等行业发展情况,摸清企业的装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在国际、国内、省内同行业中所处水平,研究建立《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驻马店市主导行业在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绩效指标,尽快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绩效评价指标,将绩效指标与淘汰关停、错峰生产、提升改造、差别化限停等政策挂钩。设计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的产业共生体系。 要求所有重点企业对标世界先进工艺及治污水平,结合《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要求,编制完成企业提升改造方案。政府聘请行业专家,成立分行业咨询委员会,评估各个工厂的能耗情况,建立《企业排放绩效考核评估及奖惩机制》,建立各行业的“黑(通过治理还不达标的企业)、白(达标的企业)、灰(通过治理能够达标的企业)”企业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分类管理,与淘汰关停、提升改造、差别化限停等政策挂钩。试行《“环保领跑者”示范企业制度》,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进入“领跑者名录”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在错峰和应急减排、总量指标替代、定向帮扶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 (3)淘汰落后产能,落实重点企业关停任务。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要求,并结合《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的相关绩效指标,以涉煤或工艺水平落后的煤化工、建筑材料(含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等)、非精密铸造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淘汰力度,完成重点污染企业或工艺过程的关停或搬迁。 (4)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工业聚集区绿色发展模式。研究制定《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案》,逐步解决工业区和居民区交错分布、缺乏足够隔离带和缓冲区等问题。对建材行业聚集的区域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集群退城进园,全面提升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水平,使企业规模化,以进行联合治理。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主要工业聚集区提升改造工作方案》,大幅提升工业聚集区的整体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高效梯级利用及污染集中治理水平。对于生产工艺和污染集中治理水平落后,不具备升级改造价值的工业聚集区,淘汰关停,实施产业转型。配合市政府颁布的《驻马店市推进中心城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落实《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市集中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标准(指标),做好园市绿色产业链设计,避免工业园只是地理位置的聚集,需形成产业链式生产,对除污设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评估方法。落实园市集中供热(汽)、污染集中治理和深度治理等设施的建设,保障平稳运行。 以河南省各主要行业绿色发展协会成立为契机,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驻马店市相关工业企业入会的配套管理办法,要求驻马店市各工业企业加入相应行业绿色发展协会,并遵守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实行“奖优罚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绿色调度,树立典型企业标杆,积极发挥绿色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组织协会行业专家调研驻马店市大气污染相关行业的现状,参考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编制的有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驻马店市PM2.5环境浓度达标为目标,以行业内绩效水平最高标准为标杆,编制《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驻马店市主导行业在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管理水平、污染治理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绩效指标。 (5)强化企业人员环保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管理人员、环保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等不同人群开展分类培训。通过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去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进行参观交流、请行业专家/环保专家为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开展系列讲座和培训、编制操作手册、在各主要环节张贴操作规范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设施维护水平、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提高全体员工的污染防治意识,明确日常工作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工作规范,全面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对于投入新型除污设备,要聘请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避免盲目跟风,投入大量财力而治污效果一般。 (6)加强工业企业全流程管控和综合整治。按照河南省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编制的有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及协会编制《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结合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要求,要求大气污染相关行业的企业对各主要环节开展对标整改,实现物料输送、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生产工段、污染治理等全流程综合整治。依托行业协会开展检查/企业互查、优劣等级评比排名,制定动态排名表,作为环保绿色调度的主要依据。 针对重点行业(装备制造、煤化工、铸造、建材、水泥、工业涂装等),选择典型企业综合整治示范工作(对标、全流程体检、编制综合整治和提升改造方案等)。 (7)全力落实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管体系。针对企业污染源的净化设备加装分路电表,动态监控除污设施的运行状态。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针对主要污染行业重点源的在线监控数据建立质控指标,保证在线监控数据质量稳定、真实、有效。充分利用加装摄像头、热点图、无人机等的技术手段,开发手机APP平台,推行民众有奖举报制度等,大幅提升污染源监管能力,并且提供在线监控设备的商家需要对设备进行运维。 尽快在试点城市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将企业达标稳定排放情况纳入信用考核体系。针对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污染源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管控能力,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全市域主要企业污染源24小时自动监控全覆盖。 7.加强涉VOCs全过程管控,VOCs管控实现根本性改变 (1)涉VOCs主要企业摸底调查并开展“体检”。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查漏补缺,全面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并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成果,彻底摸清驻马店涉VOCs企业及其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等情况。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要组织其填报“驻马店企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驻马店企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建立本地VOCs排放清单。根据得到的排放清单数据,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对驻马店市涉VOCs主要企业开展“体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主要企业VOCs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市环保局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和治理台账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污染物生产及排放数量,综合考虑全市治理目标任务、各区涉VOCs排放行业特征和产业布局,确定VOCs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对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照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要求,核定企业相关信息,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 (2)对企业无治理设施和无组织排放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根据摸底调查的分类清单结果,对于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分别采取淘汰、加装治理设施或集中搬迁等措施。对于列入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及产值在本行业都处于落后状态的企业),予以淘汰处置,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尚有提升空间的企业),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同时加装VOCs处理处置设备。 针对涉VOCs企业的工艺流程开展全过程控制。建立VOCs全过程监管技术,即VOCs污染排放立体监测监控体系,包括网格监测、泄漏监测、在线监测、地面遥测、高空遥测、无人机垂直监测及地面走航,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管道有组织排口监测、密封点泄露检测、车间内无组织监控和厂界监测及预警。 (3)基于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VOCs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治理措施的有效性评估结果。对重点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其它恶臭气体污染源明确治理提升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根据生产工艺特色和排放状况,以工艺废弃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VOCs生产节点,升级改造VOCs处理处置设备,选取科学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企业要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更换活性炭,达标排放,合理处置吸附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他含催化剂的处理工艺,应按时检查催化剂活性,及时更换催化剂并妥善处置更换下来的催化剂。 对煤化工、装备制造、铸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建材等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和治理问题按照“五到位、一密闭”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包括料场密闭、生产过程、物料运输、厂区治理等),对排查出的重点工业企业治理问题建立“一厂一档”问题清单。并结合各企业自身情况制定限期整改时间节点。各辖区负责对清单内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问题清单内进行销号,限期未整改完毕的企业停产进行整治。企业应做好无组织排放自检自查,建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无组织排放检测。 同时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推广应用VOCs含量低的水性漆,鼓励“油改水”工艺和设备改造;软体家具企业推广应用水性胶粘剂。装备制造行业:涂装环节推进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推广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内饰件鼓励采用绿色胶粘剂等材料以及火焰复合、模内注塑等工艺。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油墨、上光油、润版液、清洗剂、胶粘剂、稀释剂等原辅材料;鼓励采用柔性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 根据不同行业VOCs排放浓度、成分,选择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吸附、生物法、冷凝收集净化、电子焚烧、臭氧氧化除臭、等离子处理、光催化等针对性强、治理效果明显的处理技术对含VOCs废气进行处理处置。 (4)保证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于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或利用监测车进行走航监测。对于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达标验收监测工作可在市级环保部门安排指导下,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包括社会检测机构)自行开展,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测,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如供电部门等)对企业污染源的治理设备加装分路电表,动态监控除污设施的运行状态。针对重点源的在线监控系统、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组织行业专家针对主要污染行业重点源的在线监控数据建立质控、评估的指标,保证在线监控数据质量稳定、真实、有效。 施行与企业排放绩效考核评估及奖惩机制挂钩政策。尽快在试点城区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将企业达标稳定排放情况纳入信用考核体系。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调研评估。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调研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如工人环保意识及操作水平低、企业管理水平差等问题,建立完善的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研究制定VOCs削减重点行业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要求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通过专家验收。治理工程升级改造完成并经调试运行稳定后,重点监控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结果由各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对各地达标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提升企业源头和末端控制技术水平。涉VOCs企业(例如家具制造、装备制造、汽车维修等)尽快推广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进行涉VOCs企业末端处理装置专项检查,并检查原辅料使用台账记录、活性炭更换及出入库记录,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切实保障VOCs末端控制。 有关行业协会需研究制定本行业VOCs削减路线图,提出VOCs削减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搭建VOCs削减技术装备供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实施VOCs削减技术改造,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4.1.2中期管控措施(2021年至2025年底) 1.骏马化工搬迁 为加快工业布局结构调整,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治理,骏马化工因污染物排放量大,中期管控对其进行搬迁改造,依托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科技产业园详细规划,合理规划搬迁地点,引导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2.提升铸造和砖瓦窑企业工艺水平,关停并转低绩效企业 根据《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驻马店市主导行业在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绩效指标,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绩效评价指标。结合《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要求,编制完成企业提升改造方案,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工业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和低效产能,关停并转低绩效企业,推动企业在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管理水平、污染治理水平等方面的转型升级。 3.持续开展扬尘全域控制 (1)继续加强扬尘精细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建材加工、施工工地、物料运输、道路、堆场、露天仓库、露天矿山、园林绿化等重点领域的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根据指标体系,严格落实考核各县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工程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的扬尘防治要求;出入口冲洗设备处、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并与监管平台保持联网;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处完整记录车辆经过冲洗设备过程及冲洗后状态,并建立冲洗记录台账。 (3)以“固定检查、重点盯守、机动巡查”三结合方式,严管渣土、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渣土运输管理方案的要求,对渣土和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逐一进行审定,渣土和垃圾运输实行全密闭运输,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地点消纳,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联网,实行24小时线上监管。 (4)明确各区县乡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标准。对城市道路、农村道路、背街小巷、高速公路、郊区公路,按等级,分主路、辅路和人行步道,逐一明确机械清扫保洁、人工辅助清扫的责任主体和清扫标准、作业频次,提高道路精细化清洁水平,对驻马店市“六横五纵”主要道路、城乡结合部道路、各县各乡镇道路和全市域主要国省道开展“以克论净”评估工作。加强道路养护,及时修缮破损道路。 另外,绿化工程苗木运输过程防止运输撒漏造成扬尘污染,园林绿化施工中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采取苫盖、喷淋等扬尘治理措施。秋冬季植物落叶须及时清理,装袋清运避免道路及扬尘污染,严禁园林落叶垃圾随意焚烧,按照统一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 4.推动本地货运铁路化,全面控制柴油车与非道路机械 推动本地货运铁路化,实现货运量和货运设备的集中化,提髙线路区间的通过能力及装卸作业的机械化水平,节省运输支成本、加速货物的送达速度、减少货车频繁穿行的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重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尾气污染,不断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扎实推进重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城中村管理 建立健全大城管管理模式,对翟庄、界牌、贾庄、大刘庄、南魏村、张楼村、大陈村、大魏庄、刁庄村等进行棚户区改造,按照建成区管理标准要求实施管理。开展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大整治,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落实城区周边和农村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做好临时堆放点清洁和抑尘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保洁管理、物料堆放点、物料运输车辆等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垃圾处理运维,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垃圾随意倾倒和焚烧。 4.1.3远期管控措施(2026年至2035年底) 1.中期措施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工业企业转型改造或搬迁 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工业聚集区绿色发展模式。逐步解决工业区和居民区交错分布、缺乏足够隔离带和缓冲区等问题。对建材行业聚集的区域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集群退城进园,全面提升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水平,使企业规模化,以进行联合治理。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区集中管理工作机制》。组织编制《主要工业聚集区提升改造工作方案》,大幅提升工业聚集区的整体工艺技术水平、资源能源高效梯级利用及污染集中治理水平。对于生产工艺和污染集中治理水平落后,不具备升级改造价值的工业聚集区,淘汰关停,实施产业转型。配合市政府颁布的《驻马店市推进中心城市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落实《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建立健全《工业聚集市集中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标准(指标),做好园市绿色产业链设计,避免工业园只是地理位置的聚集,需形成产业链式生产,对除污设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评估方法。落实园市集中供热(汽)、污染集中治理和深度治理等设施的建设,保障平稳运行。 以河南省各主要行业绿色发展协会成立为契机,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驻马店市相关工业企业入会的配套管理办法,要求驻马店市各工业企业加入相应行业绿色发展协会,并遵守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实行“奖优罚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绿色调度,树立典型企业标杆,积极发挥绿色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组织协会行业专家调研驻马店市大气污染相关行业的现状,参考各行业绿色发展协会编制的有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驻马店市PM2.5环境浓度达标为目标,以行业内绩效水平最高标准为标杆,编制《驻马店市主导产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提出驻马店市主导行业在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管理水平、污染治理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绩效指标。 2.实现交通出行公交化、电动化,全面取缔高排放燃油车 交通出行公交化、电动化是未来城市交通的最佳解决方案,对降低出行成本、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环境压力等汽车发展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3.实现源达标排放,各类源管控精细化提升 为实现干净美观、秩序井然、绿化完善,彰显宜居氛围,着力打造一个干净、优美、舒适、安全的现代化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进升级改造和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各类源精细化管控,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4.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建设规范化的城市环境信息管理指挥决策系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所需的信息清单及规范要求,在驻马店全市建立起相关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机制,形成市、区、街镇乡、重点企业污染防治信息化四级联网平台,构建“数字环保”体系,为政府指挥决策、精细化管控、效果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提供全面的多层次信息服务。试行公众有奖举报制度。通过使用辅助摄像头、热点图、无人机等的技术手段,通过开发手机APP平台推行民众有奖举报制度的经济手段,大幅提升监管水平。充分利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微型站等监测数据,同时持续性开展污染来源解析工作,对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反馈优化管控方案。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5.1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达标方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各副市长、市政协主管副主任副组长,市政府主管领导为专职副组长,全面负责方案的推进落实。建立、完善周工作调度会制度。 5.2健全考核制度 制定《驻马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考评细则和责任追究办法》和《驻马店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对各县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奖惩、约谈问责机制。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大气办、市环保局、市大督查各督查组负责,根据督查、暗访、社会监督结果,结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各区县进行量化考评并逐月通报。 5.3建立培训交流制度 定期组织区、乡镇、区直部门领导干部学习会,邀请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领导及业内知名专家对污染防治形势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宣讲解读。成立企业管理者培训班,加强环保知识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参观学习相关行业水平先进的企业。针对不同行业成立员工培训班,对员工进行环保相关培训和指导。 5.4加强环保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设立乡镇(街道)级及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机构,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执法装备,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推动监测、监察、应急等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建立特聘专家、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的交流机制;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基层环保人才实践培训。 完善大气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制定信息清单及规范要求,建立相关信息的流通和共享机制,形成市、区、街镇乡、重点企业污染防治信息化四级联网平台,为政府指挥决策、精细化管控、减排效果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提供全面的多层次信息服务。 完成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超级站建设,并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建成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重点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相关数据作为考核排名、问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应急差别化限停产等政策的依据。 5.5完善公众参与及宣传教育体系 健全宣传教育体系。编制教科书,在各级学制教育中增设环境保护相关课程。利用主流媒体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畅通监督渠道,通过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公众行使监督权;建立互通平台,发挥公众的参与权。 5.6完善环境经济及财政保障机制 制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力争到2019年底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记录全面建立,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排污要成本,治污有效益”的原则,在排污收费、环境价格、资金支持等方面通过经济利益和市场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倒逼企业主动治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健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和效率。 5.7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持续系统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来源解析研究。动态更新排放源清单,为污染源精准防控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智库,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为区、乡镇、区直部门、企业等各级污染精细化管控献计献策。 5.8调动民间力量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编制行业绿色企业名单,形成竞争排名机制。鼓励达标企业发展,未达标企业改进以及淘汰。 采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合作)调动民间资本,利用民间力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解决措施落实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的问题。 形成第三方公司或团队环境咨询服务机制,为企业环保管理机制建设“出谋划策”。工业聚集区相关企业可以集体聘请污染治理的公司和团队,政府给予优惠政策。 附件2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结果导向、硬化责任约束,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争取市级层面2020年实现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全覆盖,到2022年年底市县两级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为推动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大事,严控一般性支出,优先“三保”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在预算编制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方式科学性和预算编制合理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完整明确、合理可行、与工作计划和预算资金量相匹配,不仅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八)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在预算执行环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运用科学合理的汇总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监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优化支付流程,科学调度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逐步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开展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根据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等次,对评价为优的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预算,对评价差的采取扣减下年度预算、公开曝光、约谈等措施。评价部门要及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一)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二)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十三)完善管理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十四)健全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五)夯实管理基础。加强预算基础管理,完善项目支出分类,科学确定绩效管理对象。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绩效管理数据信息库和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 (十六)硬化责任约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层层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八)严格监督问责。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预算整体绩效报告制度,提高预算绩效信息透明度。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工作成效,公开曝光预算资金低效无效的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督促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推进配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附件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源头管控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要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发展工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实际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划总面积70%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得扩区。 (二)引导工业项目入区。推行“按规招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对实施“退城进园”、转型升级的中心城区企业,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安排或者置换建设用地。对县域内布局分散、用地粗放的工业项目进行有序整合,引导其进入产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政府平台公司,利用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以租赁、转让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为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发展平台。 (三)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标准。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探索推行“工业邻里中心”模式,鼓励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分片集中配置行政办公、商务展示、生活服务(含租赁住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二、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水平 (四)以存定增促进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处置任务对本辖区批而未供土地进行清理摸排,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台账,按照“一宗一策”的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加快处置,市政府将加大督查督导力度,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分解下达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盘活存量确定增量,核算新增计划。对新招商项目,应优先选址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对项目已落实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土地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实施土地储备,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确实无法征收或者不再征收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撤回、核减等方式,规范有序开展用地批准文件清理,盘活的指标、费用等可重新使用。 (五)积极稳妥处置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对市中心城区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以建设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事求是处理遗留问题、严格规范操作为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相关项目组织摸排、认定、验收,并出具相关意见,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项目,列入整改台账,整改台账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列入整改台账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一宗一策”的原则,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出让起始时间,确定估价基准日,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编制土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完成土地供应及相关事项审批,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年底前完成。 对中心城区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土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将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权利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中心城区原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报批征收土地,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实施征地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年底前完成。 各县可参照中心城区实施处置。 (六)坚持以用为先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原因或者信访稳定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达到净地条件,或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的,采取协议有偿收回或置换的方式处置。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允许企业将工业用地通过转让预登记、合作建设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依法征缴闲置费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企业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后,及时完善建设施工手续。 对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主动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土地储备机构或者政府平台公司“搭桥”、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推进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七)创新模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认真落实《驻马店市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切实摸清底数,实施动态监管,有效推进停建缓建、围多建少、停产类项目用地盘活利用。集成创新、综合运用相关政策,通过推行复合立体开发、成片综合开发、更新升级开发等模式,一地一策,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机制,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后重新供应。 三、优化供应方式,增强保障能力 (八)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结合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式,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含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中心城区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驻政办〔2018〕49号)相关规定确定,且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出让期满,经评估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对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战略性产业项目,以及使用闲置、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 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建立“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标准地”出让制度,在全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2021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当年按50%以上实行,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出让土地时,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和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一次性公告。由市、县(区)项目审批代办机构负责,推行“标准地+代办制”,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实行“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 (十)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由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我市新型产业项目配套用地政策,支持其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结算中心等落地我市。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可复合、兼容利用,其中产业占地面积不低于70%、产业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出让起始价可按照相应土地用途评估价、物业自持比例等综合确定。新型产业项目达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条件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十一)完善土地要素二级市场配置机制。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搭建城乡统一的交易平台,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标准厂房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除《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约定不允许分割的宗地外,鼓励对能够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设置独立出入口、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且已达到《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和《协议》约定条件的宗地,经批准后可进行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有偿收回后重新供应。 (十二)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的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完善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规则,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要素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工程质量验收等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履约保函可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对严重失信或者不配合落实政府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政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和处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以存量低效用地盘活为重点,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为载体,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为目标,开展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对行动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问责。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其调区、扩区和升级;对评价结果差的,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细化配套政策,制定严密程序,营造舆论氛围,综合施策、积极稳妥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节约集约、提质增效。 附件:3-1.驻马店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3-2.驻马店市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附件3-1 驻马店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产业集聚区区域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2021年开始试行“标准地”模式出让,当年按50%以上实行,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第五条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驻政办〔2019〕73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等功能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及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区域总体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有关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简化相关事项内容。 第六条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七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参照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市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标准》(驻集聚办〔2020〕8号),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应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 “N”即项目投资规模、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单位总产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各县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相关单位根据控制性指标体系向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出具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和条件。 第九条 地块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作为拍卖出让的附件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具体地块“标准地”指标和条件,编制出让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土地出让。 第十条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 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项目审批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市、县(区)项目审批代办机构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的“标准地”,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驻马店市工改办《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驻工改办〔2019〕10号)等公布的清单,申请人在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第十二条 用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时应按照出让方案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或投产日期截止前1个月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约定期限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指标和承诺内容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达产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变更不动产权登记备注内容;达产验收未通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区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将《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实现云上管地。 第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将分别列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驻马店”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1.负责完成所属辖区区域评估工作。2.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控制性指标体系及动态调整。3.牵头制定达产验收办法。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职责:1.土地成交后,与用地企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根据需要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2.对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监管。牵头组织联合达产验收。3.符合土地使用权退出情形的,组织工业用地退出。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审核项目备案亩均投资强度、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1.负责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根据控制性指标和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并报市(县)政府批准。3.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4.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工信部门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和单位总产值能耗等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税务部门职责:1.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及动态调整。2.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住建部门职责:1.根据企业申请,提供审批服务。2.牵头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并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3. 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下,参与联合监管。 文广旅部门职责: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对按“标准地”出让的土地,按“标准地”出让相关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第二十条建立奖惩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控制性指标
附件3-2 驻马店市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部令第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和质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多种手段,加大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质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一县一策”、“一园一策”,分别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并逐步完善。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主观能动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成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依法合规、保障权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调查摸清工业企业低效用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处置政策;处理好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以供地未开工建设企业、建成未投产企业、产出低效且未上规企业为重点对象,全面核实全市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逐企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切实盘活存量;建立健全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质增效长效机制。通过3—5年,力争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二、突出重点,规范认定 (一)规范认定标准。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停建停产的权属清晰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产业转型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效能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政府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工业用地。 2.粗放用地类: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经济效益指标(产出、税收等)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围多建少存在大面积空闲土地的工业用地。 3.停建停产类:已开工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约定建设工期,但建设时间超过三年),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或者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超过2年未产生主营利润的工业用地。 (二)全面排查和认定建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本区域内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清单及相关用地情况。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清单,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等方式,逐一核实各宗用地的产值、税收、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情况,提出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意见,送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汇总上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商务、住建、税务、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统计、科技等相关部门会审,对低效工业用地作出认定,向土地使用权人告知相关情况及限期完成再利用等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建立数据库,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入库。 (三)制定盘活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以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围绕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统筹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链、培优产业集群等因素聚焦主导产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充分衔接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编制产业集聚区3—5年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规模布局、性质用途、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经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多策并举,分类处置 (一)限期开发。自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承诺追加投资开发建设的,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建设,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要求。到期仍未履约的,严格按约定处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转型升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工业房屋和土地兴办科技研发、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增资扩产。在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四)分割转让。鼓励围多建少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将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者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利用。分割转让工业用地,涉及标准厂房的可按照独立使用的幢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涉及新型产业项目的,在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后,允许对产业用房依规依约分割、转移登记,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以共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 (五)成片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开发实施主体或者投资平台通过重组、收购等方式,集中连片综合盘活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确需自行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根据申请可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零星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修改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 (六)政府收储。对于企业自身无能力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组等方式盘活的低效用地,且符合政府收储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实施收储。 (七)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重新办理转让手续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八)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引导低效用地企业进入土地二级市场流转,激发低效用地入市交易、盘活利用的积极性。 四、约束和惩戒方式 (一)被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采取拖延、回避等方式不配合开展土地盘活再利用工作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用电、用水、用能等差别化政策措施,倒逼企业提质增效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采取限期开发、追加投资、转型升级等方式再利用的,企业完成再利用目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情况,依法做好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违约条款责任追究,指导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利用涉及的用地手续办理。 (二)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备案表包含投资额)、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等资料,指导与制定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水、电、污水)等政策。 (三)统计部门提供已完成投资额等资料。 (四)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和相关辖区行业平均亩均税收材料。 (五)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 (六)招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进驻相关协议。 (七)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提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名单。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等工作。 (九)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收回土地的补偿资金。 (十)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企业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 (十一)土地储备部门拟定收购土地处置方案、将收储费用列入收储计划、收回土地补偿费的拨付。 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利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利益多,形成原因复杂。市直相关部门加强调度和现场督导,实时跟踪盘活进展,指导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提高政策宣传效果。特别是加大对口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落实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将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体系。考评按目标完成率计分,对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利用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利用成效不明显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再利用工作滞后,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由市政府进行约谈,并停止建设用地报批。 附件4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驻政〔2014〕99号)下发以来,对理顺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税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发展,增强市本级统筹能力,兼顾各区保证“三保”支出和承担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收支计划管理 为进一步调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积极性,对两区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赋予部分县级财政管理权限。 1.每年按照市人大会批复的收入增长目标对两区下达收入计划,两区实现的税收收入(市级部分,市级固定税源除外)超过收入计划的部分,奖励两区80%;两区组织的非税收入,两区留成80%。 2.核定两区经常性支出基数,每年的经常性支出基数和奖励(留成)资金由两区自主安排支出,结余滚存使用,超支不补。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运转维护经费和小额基建支出等。 3.两区所有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按授权支付流程处理,市财政不负责审核,由两区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政府采购事项由两区财政部门自行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市财政不再对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5.因重大政策调整形成的增支,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两区经常性支出基数;经常性增支,由两区从奖励(留成)资金中自行解决。 6.在两区设立审计机构前,市审计局每年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时,对两区进行同步审计。 二、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PPP项目收支责任划分 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即农产园PPP项目,以下简称农产园)收支实行封闭运行,农产园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非税收入均由经济开发区征收管理,农产园范围内的所有支出(含PPP项目支出责任)全部由经济开发区承担。 以上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5 驻马店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驻马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驻政办〔2018〕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区域管辖、行业主管、统筹监管的分类管理办法,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问责情形分为一般失责行为、较重失责行为和严重失责行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责行为: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二)未履行监管、协调、督促职责的; (三)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不力的。 第六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失责行为: (一)一个年度内,未安排部署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三)工作重视不够,一年内,本系统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3起以上,每起欠薪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1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恶性事件,造成较重后果的。 第七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责行为: (一)发生1起100人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三)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年度考核被评为C级的。 第八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从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权限由相关机关依据失责事实作出决定。 第十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机制,从问题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三)约谈。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且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进行约谈。 (四)应予问责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追责。 第十三条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问责实施机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认为可以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对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三)媒体披露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四)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决定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实施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五条进行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问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被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处理方式,不服问责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核途径和期限,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以及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其中,受问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造成严重后果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可以扩大公开范围,必要时在媒体公开。 第二十条受问责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申诉作出处理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原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原问责信息发布范围内公布复查复核决定;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驻马店市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及时处理”的原则,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围堵或滞留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建筑施工现场等行为的,或采取跳楼、爬塔吊、拉横幅等方式讨薪的群体性和个人极端、恶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参与人数、社会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性、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三个等级标准。 一般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上访的行为。 较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上访的行为或个人极端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5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行为,或人数虽不到50人,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发生个人恶性事件等行为。 四、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顺利处置农民工欠薪突发事件,成立驻马店市处置突发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局长、党组书记樊卫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个人极端、恶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权限,并将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做好欠薪舆情的监测,对通过网络反映的合理诉求要及时介入处置,对不实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澄清事实真相,报道处置进展,传递正能量,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市维稳办: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办: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的信访问题,建立台账,做好交办、督办工作;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快速处置。同时,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迅速核实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市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公安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恶意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聚众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而采取跳楼、爬塔吊、拉横幅等极端恶性方式讨薪的,查明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审快结农民工工资案件;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市司法局:负责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基本情况,并根据事件实际和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干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市总工会:负责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宣传教育,协助推动建立治理企业欠薪工作机制,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了解欠薪企业情况,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和个人极端、恶性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及时就地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机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研判后,依照部门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同时,将事件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影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公众及媒体反映等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快速、准确、速报”的原则,务必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情概况(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等)、影响程度和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对处置的建议意见等。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二)启动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对案情做出分析判断,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由领导小组组长下令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30分钟内,应根据案情迅速通知各责任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处理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稳定农民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处置;对现场人员众多的,要求当事人派出代表反映情况,同时劝导其他人员有序地疏散,严禁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对拖欠事实不清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启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按规定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及时平息事态。 (四)后期处置。突发事件处理后,应督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事件处理中商定的承诺,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反弹;依法对涉及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严肃查处;事件处理后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处置突发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预警预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疏导化解”的原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把存在问题严重和投诉较多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重点监控。要经常排查摸底,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提前介入,积极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欠薪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 (一)预警预报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督促整改。 (二)不定期督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提前实行重点监控。 (三)重点督查监控制度。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督办制度,对发现的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恶性事件的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督查和监控,做到责任落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七、其他事项 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有关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清欠工作不重视,不负责,情况不明,措施不力,造成欠薪纠纷升级,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对劳动者反映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不关心,或推诿、敷衍,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趋向激化,多次发生突发事件等现象的; (三)对突发事件苗头发现不及时,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缓报、谎报、瞒报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以致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所管辖各类企业和主管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本预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