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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1〕第4号时间:2021-12-10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马金龙: 身份证号:4101xxxxxxxxxxxxxx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9号院7号楼34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3日16时00分至23日19时30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配合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科与河南聚佰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南领先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建设用地园区内(工程地点:汝河大道与兴业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位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 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所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内)对马金龙(身份证号: 4101xxxxxxxxxxxxxx)负责调度使用正在进行土方回填施工作业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日立ZX240-5A液压挖掘机(设备所有人:胡金瑞;机械环保号码:3-GQ109365)排气烟度 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根据河南聚佰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NJBZ-ZMD-2021111001)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机械柴油发动机排气烟度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中的Ⅱ排放限值要求,判定为 不合格 。目视烟羽为 可见。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禁用区范围为:东至中原大道,南至汝河大道,西至京广高铁,北至古吕路、至富强路、至开源大道、至中原大道的合围区域。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 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 4.1.2 满足GB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执行表1中的Ⅱ类限值。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工地园区用地及入驻证明;挖掘机租赁协议;土方回填分包协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检测机构 营业执照;检测机构中标通知书及委托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计 量认证;检测机构延期服务委托合同;检测机构人员工作证;现场检测录像;机械使用状态录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9]57号);《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 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原始检测记录单据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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