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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开展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集中收运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驻环文〔2021〕36号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开展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集中收运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高新区土地环保处: 现将《驻马店市开展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5日 驻马店市开展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集中收运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2019〕9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245号)有关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市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而散,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隐患高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域管理、突出重点、安全高效、风险可控”原则,进一步创新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管理手段,破解转运难困局,降低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成本,逐步实现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应收尽收的规范化管理目标,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环境风险,不断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1.试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收集范围如下:(1)HW02医药废物;(2)HW03废药物、药品;(3)HW04农药废物;(4)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5)HW09油/水.烃/水混合混合物或乳化液;(6)HW12燃料/涂料废物;(7)HW13有机物脂类废物;(8)HW16感光材料废物;(9)HW17表面处理废物;(10)HW23含锌废物;(11)HW29含汞废物;(12)HW49其它废物开展收集工作。 2.试行范围。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对全市范围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除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年产生3吨以下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服务。 三、试点标准和条件 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有关规定,落实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集中收集转运场所。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企业集中收集转移场所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包装容器,分类分区收集贮存,并在适当位置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必须有泄漏液体导流沟及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量不小于总贮存量的1/5;必须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冲洗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者外环境中的措施;必须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要密封,工作时处于负压状态,挥发性气体集中收集或引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一并处置;必须配备应急防护设施及救援物资,配备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设施。试点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60%。 (二)运输工具。集中收集贮存前,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企业必须采用具备“三防”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贮存后集中转移至处置企业时,严格按照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采用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开展运输。不同类别危险废物、可能发生反应的危险废物不得混装。 (三)人员配备。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企业至少有3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运输专职司机和押运人员要有从业资格证。 (四)收集及转移处置。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集中收集后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完善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信息化监管措施,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应与有相应类别经营许可证的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确保能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利用处置。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如有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能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身份登录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系统,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的,都应当通过纸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方式进行转运,并建立转运台账备查。 (五)制度措施。试点企业要制定危险废物安全收集、转运、贮存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等资料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专用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记录等内容,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保存10年以上。 (六)技术支持。各县(区)的试点企业要为所服务的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帮助产生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各类规章制定、建立台账档案、规范管理等。 (七)办公场所。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工作必须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通过审核及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八)违法禁入。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的试点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列入试点。 (九)申报程序。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县(区)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见附件),审核并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企业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正式批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监督管理,禁止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依规严查企业不按规定贮存、超期贮存、虚报瞒报、私自倾倒、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试点企业不得强制产生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签订收集合同,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自主选择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处置企业的权力,反对不正当竞争,严防发生垄断行为。 (三)违反规定、终止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12345、12369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有环境违法行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试点企业收集工作,终身不得进入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行业。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以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批复文件为准。试点过程中,试点企业要及时将季度经营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上报上一季度经营报告)和年度经营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和辖区生态环境分局。
附件1.申请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试点单位申报材料内容 2.驻马店市产生危险废物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种类
附件1 申请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试点单位 申报材料内容
1.关于开展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试点的申请文件; 2.环评及批复文件; 3.聘请三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现场照片; 6.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照片; 7.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说明;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附件2 驻马店市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收集试点收集种类
驻马店市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收运试点收集种类(以最后批复为准): (1)HW02医药废物(271-001-02、271-002-02、271-03、271-004-02、271-005-02、272-001-02、272-003-02、272-005-02、275-004-02、275-005-02、275-006-02、275-008-02、275-001-02、276-002-02、276-003-02、276-004-02、276-005-02)。 (2)HW03废药物、药品(900-02-03)。 (3)HW04农药废物(263-001-04、263-002-04、263-003-04、263-004-04、263-005-04、263-006-04、263-007-04、263-008-04、263-009-04、263-010-04、263-011-04、263-012-04)。 (4)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398-001-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6-08、900-209-08、900-210-08、900-214-08、900-216-08、900-221-08、900-249-08)。 (5)HW09油/水.烃/水混合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5-09、900-006-09、900-007-09、900-011-09)。 (6)HW12燃料/涂料废物(264-002-12、264-003-12、264-004-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8-12、264-009-12、264-010-12、264-011-12、264-012-12、264-013-12、900-250-12、900-251-12、900-252-12、900-253-12、900-254-12、900-255-12、900-256-12、900-299-12)。 (7)HW13有机物脂类废物(265-101-13、265-102-13、265-103-13、265-104-13、900-014-13、900-15-13、900-016-13、900-451-13)。 (8)HW16感光材料废物(266-009-16、266-010-16、231-001-16、234-002-16、398-001-16、873-001-16、873-001-16、806-001-16、900-019-16)。 (9)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52-17、336-054-17、336-055-17、336-063-17、336-064-17、336-066-17、336-100-17、366-100-17)。 (10)HW23含锌废物(336-103-23、900-021-23)。 (11)HW29含汞废物(900-023-29). (12)HW49其它废物开展收集工作(772-006-49、900-039-49、900-041-49、900-042-49、900-045-49、900-046-49、900-047-49、900-053-49、900-999-049)。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