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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驻马店市正阳县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后,新环评法下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票”,加大企业违规建设成本,让部分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的企业提高了违法成本。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正阳县远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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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正阳县远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拌合站位于正阳县吕河乡河湾村村部东,法定代表人是卢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11724MA476HWA5C,经营范围:正阳县息邢高速引线等八条道路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业务。于2020年6月开始建设,2021年5月4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二、检查情况:2021年5月4日,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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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县分局对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万元)。目前,罚款现已缴纳到位,环评手续已审批。

【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201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一条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要求,又体现了新法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因此对于一些存侥幸心理的违规建设单位而言,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其或遭“重罚”,同时随着法规条例的逐步完善,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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