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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9号时间:2021-09-23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9号
河南省丰润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559590599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板桥街板桥水库西100米路南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帅洋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扬尘污染立案调查。2021年8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进行剥离表土作业,作业面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未作业面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进出口无车辆冲洗装置。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21〕第37号),责令你单位于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 各裁量等级为: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1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因素等级为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首要裁量因素外,项目审批手续完备,不考虑项目建设地点这个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3);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占地面积为400m2以上B1=5,违法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B2=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B3=1)
对你单位套用计算公式裁定处罚金额:x=2+(10-2)×[5/5+(5+1+1)/(5×3)]×50%=7.87万元; 经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柒佰元整(¥787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民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