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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7号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7号
邱永富: 身份证:4128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养生园家属院2-7号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超标排放立案调查。2021年6月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配合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科与河南聚佰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负责施工的驻马店市练江河三片区环湖路道路排水配套工程三标段施工工地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你在用的斗山DH225LC-7液压挖掘机(机械号牌2-GQ108160、机械VIN码31844、发动机型号DB58TIA)根据河南聚佰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JBZ-ZMD-20210601001)显示:经检验,该机械排气烟度依据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21〕第2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1年7月7日向你邮寄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21〕第7号),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经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决定对你作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民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