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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共97项)

时间:2019-10-30     作者: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原创】


(一)行政许可(7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 

6.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7.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二)行政处罚(50项)

1.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2.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3.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4.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5.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6.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7.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9.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11.机动车、机动船舶机构违法检测排气污染物的处罚

12.违法在特殊区域焚烧的处罚

13.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14.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15.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16.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17.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18.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19.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0.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2.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3.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24.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25.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

26.排污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27.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 

28.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通报的处罚

2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3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31.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

32.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33.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34.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5.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36.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37.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的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3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训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39.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40.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4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42.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43.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44.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45.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46.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47.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48.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9.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监测结果明显异常处罚

50.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2.查封、扣押,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3.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强制恢复原状,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4.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

(四)行政征收(1项)

1.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

)行政检查(26项)

1.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检查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检查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5.总量减排核查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7.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进行现场调查,督查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

8.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9.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10.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11.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12.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13.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

14.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15.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16.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17.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电磁类项目的行政检查

18.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19.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20.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21.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22.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23.对信访举报企业的监管

24.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

25.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监管

26.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3项)

1.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2.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其他职权(6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

2.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3.废旧放射源备案

4.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和进出口备案

5.对举报、投诉污染环境行为的奖励

6.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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