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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乡镇(街道办)环境空气站自动运维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时间:2021-01-14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乡镇(街道办)环境 空气站自动运维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环保处、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驻马店市乡镇(街道办)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1日
驻马店市乡镇(街道办)环境空气自动站 运维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保证我市乡镇(街道办)环境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大气环境科、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科和河南省驻马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组织驻市中心、县(区)分局、运维质控检查单位(以下简称质控单位)对运维方运维绩效、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比对监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 第二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单月单站点考核的方式进行,每两个月由考核组组织一次考核。 第三条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见附件1),无法生成月报的该站点考核总分为0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数据上传率、数据有效率(以下简称“两率”)、运行维护情况、运维能力等三部分内容,满分100分,其中“两率”部分(数据上传率、数据有效率)45分、运行维护部分45分、运维能力部分1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运维能力得分。 (一)“两率”部分(满分45分,驻市中心、质控单位负责) 1、数据上传率 数据上传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 24 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数据上传率=实际上传数据个数/应上传数据个数×100%。 空气站数据上传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不予支付当期运维费。 2、数据有效率 数据有效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有效率=因子有效数据个数/应上传数据个数×100%。 空气站数据有效率均应达到80%以上,否则不予支付当期运维费。 3、“两率”得分 单站监测数据有效率高于90%(含)的,两率得分=45; 85%(含)-90%的,两率得分=数据有效率×45; 80%(含)-85%的,两率得分=数据有效率×90%×45。 (二)运行维护部分(满分45分,质控单位负责,各县区分局配合) 1、空气站巡检( 10 分) 按要求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个空气站一个年度共52次或53次。超过9日未巡检的,每周扣2.5分; 现场运维巡检记录需填写规范,经过三级审核,并按月装订成册。 2、现场检查( 25 分) 每2个月全覆盖检查一次,各县区分局配合。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颗粒物手工比对等,详见附件2、附件3。 得分值=附件3得分×0.25 3、比对监测( 10 分) 由质控单位对站点仪器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单个设备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次扣 2.5 分。 (三)运维能力考核(满分10分,驻市中心、各县区分局、质控单位负责) 1、质量保证落实情况 按要求设立办事处,达不到要求扣 1 分; 按要求建立备品备件库并配备半年所需的备件和半年所需的耗材,达不到要求扣 2 分,每发现一次因备品备件不足影响运维工作的扣 1 分; 按要求配备手工采样器和备机,达不到要求扣 1 分; 按要求配备人员及车辆,每少一个人或一辆车扣 1 分。 2、人员管理 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扣 1 分。 3、会议和报告制度 实行周报告制度,质控单位组织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将空气站运维情况形成周报及下周工作安排上报驻市中心,每漏报或缺报一次或少参加一次例会扣 0.5 分。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为在线连续监测设备,不得无故停机。如需停机,拆除或更换的,应提前向驻市中心报告,批准后方可停机。未报告私自停机扣 5 分。 若发现因空气站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影响空气站正常运行的,应在 2 小时内报告驻市中心,未按时报告每次扣 1 分。2小时内不能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的,每次扣 1.5分;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且无法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备机的,每次扣 2 分。 运维单位应关注空气站周边环境状况,包括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现象等,发现有影响空气站运行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若生态环境部门先于运维单位发现此类现象的,每次扣 3 分。 因仪器故障导致数据异常,响应不及时被投诉,经考核组核实认定运维单位责任的,直接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 4、考核管理情况 运维单位对下达的专项任务,包括核实空气站仪器运行状况、周边状况等,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书面报告,未完成每次扣 2 分。 飞行检查要求运维单位整改的,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 2 分。 迟报、漏报审核数据的,每次扣 0.5 分。 拖延、阻碍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每次扣 1 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组负责) (一)考核组每两个月依据“两率”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维情况现场质控检查评分表》、运维能力等对运维工作进行考核,以单个空气站为单位进行,逐站依据维护内容就维护质量、运维质控检查及其他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维费的主要依据。 (二)单站设备数据上传率必须高于90%(含),数据有效率必须高于8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当期运维费。 (三)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考核总分 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95)×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因地方申请站点停运的、停电或周运维超期的,将扣除该站点相应时间段运维费。 (四)运维工作受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致函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00元。 (五)空气站主要监测仪器设备故障超过48小时未解决且未更换备机的,扣除该站点运维费 4000元,超过96小时未解决的扣除该站点当期运维费。 (六)运维单位须保证项目经理和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驻场人员,应提前一周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备,经同意后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驻场人员的,每次扣4000元。 根据投标文件,如果运维人员发生20%以上人员变更(除人员离职外)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备,未报备的,每次扣5000元。 若运维人员发生50%以上人员变更(除人员离职外),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运维合同。 (七)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当累计通报达到三次时,终止运维合同: 1、不报审核数据的; 2、拒绝质量检查或飞行检查的; 3、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未及时报告的; 4、因工作疏漏,未发现采样、分析、数据采集和传输等过程人为干扰的; 5、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情形。 (八)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发生下述行为的,终止运维合同,并扣除当期所有点位的运维费,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运维服务: 1、实施或参与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2、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实施或参与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 4、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情形。 (九)运维单位发现人为干扰干预行为后,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相关情况的,扣除该站点月度运维费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行为所在县区的运维合同。 (十)运维单位发现人为干扰干预行为后,未报告的,每次扣5000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一)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二)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三)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 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四)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下表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 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附件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维绩效考核表
附件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维情况现场质控检查评分表 站点名称: 市 县 子站 运维单位:
检查人员: 运维人员: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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