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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2-04     【转载】

马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反馈。

附件:《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0年12月4日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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