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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20〕第26号时间:2020-06-24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0〕第26号
驻马店市恒源石油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782219516A 地址:驻马店市白桥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建民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立案调查。2020年4月3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车辆识别代码VIN:LA99HRA31G1YTS036)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0040107-2)显示,你单位豫QG60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正加压)检查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20〕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20〕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情节与后果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