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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19〕第42号时间:2019-11-11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19〕第42号
驻马店市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8J23X 地址:驻马店市纬四路与规划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金菊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3日驻马店市环境监察支队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危废间内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19〕7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19〕第42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