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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27     【转载】

驻环文〔2019〕51号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驻马店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驻马店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19年3月15日

 

 驻马店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豫环文[2019]3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加强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现将我市2019年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稽查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生态环境部令,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为目的,紧紧围绕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促进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强化监察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升监察执法质量,推进我市环境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稽查方式和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大类,采取调阅档案资料、询问约见、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查的主要内容为:

1.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案件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往年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稽查整改落实情况;

2.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3.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三、稽查重点

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对涉重金属、火电、水泥、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化工、医药、造纸、皮革、规模化畜禽养殖、垃圾焚烧填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源开发类等重点行业的现场环境监察及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稽查

1.各县(区)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稽查2018年以来是否制定辖区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环境监察稽查程序和内容是否全面规范,下发的环境监察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被稽查对象是否完成整改,材料是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

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情况。重点稽查2018年以来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与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制止和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

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情况。重点稽查2018年以来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书证、视听资料、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内容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规范性和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4. 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情况。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同时,应重点稽查以下内容: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和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等进行全面检查。

5.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情况。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以及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四、稽查安排及时间

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组制定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并纳入环境监察整体工作计划,深入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1.开展日常稽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都要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50%以上县、区实施环境监察稽查,抽查对象不少于辖区内县、区总数的二分之一。

2.组织专项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稽查活动,列入稽查计划的县(区)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件,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件。

3.进行专案稽查。针对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群众反复举报、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每年至少应对5起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

4.重点稽查县区与时间。按照今年稽查工作计划,重点对正阳、平舆、新蔡、上蔡、泌阳、确山、开发区、驿城区八个县、区进行稽查工作。4月份首先对正阳县、平舆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监察稽查,5月份分别对新蔡县、上蔡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监察稽查,6月份分别对泌阳县、确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监察稽查,7月份对开发区、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监察稽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环境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环境稽查工作作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抓手,纳入年度生态环境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尤其是要重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根据省厅稽查要求,该项工作将是今后稽查工作的常态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稽查组将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重点稽查,根据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名,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开展较差的县(区)将通报批评,并通报抄送当地县(区)政府。

2.根据今年工作要求,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稽查组将重点对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开展,另外对环境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程序、行政处理处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3、各县(区)环境保护局要认真履行稽查职责,加大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和排污费征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确保问题不折不扣得到解决。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等问题的案件,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对违反国家环境监察稽查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清理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将研究制定落实措施,逐步健全完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创新发展;对各县、区环境监察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由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向全市进行通报。

请各县(区)环境保护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2019年工作计划,并不折不扣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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