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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胺及二甲基甲酰胺(DM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胺及二甲基甲酰胺(DM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驻环审〔2018〕33号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胺及二甲基甲酰胺(DM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内,骏化联碱厂区内,不需新增土地,属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套二甲胺装置;1套DMF装置、综合楼、装车站、罐区、装置机柜间等及其配套设施。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书》内容,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投产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DMF反应器尾气、DMF脱轻塔尾气、DMF气提塔尾气送现有工程氨醇合成工段利用,不外排;储罐呼吸气采用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浓度限值。 2、废水:生产废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工程终端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和驻马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城市管网进入驻马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3、固体废物:甲胺合成废催化剂和DMF过滤器产生的废渣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重组分废液回收外售;生活垃圾送驻马店市城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 4、噪声:甲醇泵、液氨泵、共沸物泵等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三)落实《报告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COD6.6t/a、氨氮0.6t/a、VOCS5.586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严格按《报告书》规定执行。施工期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由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管。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