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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18〕第14号

时间:2018-09-30     【转载】

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18〕第14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02000027293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吴桂桥街东一公里

负责人:杜群成    

本机关于2018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立案调查。2018年5月30日,驻马店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检查发现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成。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本机关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18〕第13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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